刑事拘留七天,只是對單人單案的最長羈押期,期限內,公安機關應報檢察院批準逮捕,而不是直接放人。
如果辦案單位認定犯罪事實不足,或者取保候審后不致發生社會危害,可以在七天內轉變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放人。放人概率的大小根據情況而定。
一、看守所37天多長時間放人
刑事拘留最長37天,37天拘留滿未被批準逮捕的就應該放人。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檢察院如果在批捕期間內作出不予批捕決定,公安機關必須當天放人,至于上午、下午還是晚上放人,視公安機關工作時間來安排決定。
二、取保候審申請書交后幾天放人
取保候審申請書遞交后,待公安機關接收到申請,應該在3天內做出抉擇,若是批準申請,最長不會一周時間。但取保候審是有條件的,不是說申請書遞交了就一定能放人,是否放人最終由辦案機關決定,建議及時與辦案單位溝通。
三、拘留時間節假日需要計入嗎
需要的,刑事拘留關押一天算一天,不區分是否為節假日。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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