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建筑法》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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