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合同未簽訂是否會生效,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貸款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形式。即貸款人將貨幣交付給借款人,借款人按照有關規定將一定數額的貨幣及其利息按時返還給貸款確定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貸款合同或貸款合同分為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貸款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間的貸款合同。金融機構、單位與自然人之間的貸款合同為承諾合同,需要書面形式。
如果該貸款合同雖然沒有當事人的簽字,但是有當事人的手印或者公章的,則該貸款合同可以有效。但若該合同除了沒有簽字之外,也沒有手印、蓋章等其他可以證明當事人確認合同內容的痕跡的,則該合同無效。
當貸款人提供借款給借款人時,借款人也已經接受了借款的,此時雖然雙方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的貸款合同,但是也認定為該貸款合同已經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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