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40年產權和70年產權的區別主要在于土地使用權的用途不同。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由國家統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把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另外設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在將部分土地出讓給他人使用時,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出讓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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