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拘留八天時間應當自被決定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根據法律規定,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
收集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
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提取電子數據。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并附電子數據清單,由辦案人民警察、電子數據持有人簽名。持有人無法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或者不宜依照前兩款規定收集電子數據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并附有關原因、過程等情況的文字說明,由辦案人民警察、電子數據持有人簽名。持有人無法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注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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