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7天釋放的情況主要包括:公安機關依法申請批捕,但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情況。對于檢察院不予批捕的,則公安機關需要立即釋放被拘留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一、不批捕案件需要移送法院嗎
在人民檢察院都不批捕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不需要也不可能直接將案件移送到法院。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對其進行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37天釋放會通知家屬嗎
不會。拘留期滿的,拘留所在核實身份后,予以釋放,并發放解除拘留證明書,不需要通知家屬。如果刑事拘留滿37天,檢察院認為應該批捕的,就會發放《逮捕證》果認為不需要批捕的,會向公安部門送達《不予批捕通知書》,公安部門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書》之后,必須立刻放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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