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務員工傷傷殘待遇根據傷殘等級而定。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而受傷導致傷殘,根據現行的規定的審批權限以及評殘辦法對其進行評殘。其傷殘的性質的認定以及傷殘等級的評定標準、補辦評殘手續、傷殘撫恤金的標準以及傷殘撫恤關系的轉移等,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七條:“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p>《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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