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1)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 (2)已被設立質權; (3)已被依法凍結; (4)股權 公司章程 約定不得轉讓; (5)法律、行政 法規 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6)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2、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 公司注冊資本 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 申請以股權作為出資辦理登記注冊應提交文件、證件: (1) 公司設立 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除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單中有關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外資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文件、證件外,還應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①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對用作出資股權的評估報告; ②投資人簽署的股權出資 承諾書 。 特別提請注意: 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實際繳納出資。 (二)公司設立后,投資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股權出資的實際繳納,公司申請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時,除應按照有關 公司變更 實收資本的規定提交文件、證件外,還應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資的,相關股權依照規定辦理 股東變更 登記情況;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資的,相關股權依照規定轉讓給被投資公司情況; (3)股權的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值等; (4)股權出資依法須經批準的,其批準情況。 2、股權公司 營業執照 復印件(加蓋股權公司印章); 3、股權公司的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已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證明(股權公司為在外埠登記的,不需提交)。 (三)投資人以股權出資方式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投資人實際繳納股權出資后,公司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時,除應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單中有關規定提交變更登記文件、證件外,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對用作出資股權的評估報告; 2、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3、投資人簽署的股權出資承諾書; 4、股權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股權公司印章); 5、股權公司的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已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證明(股權公司為在外埠登記的,不需提交)。 (四)投資人以股權作為出資的,股權公司應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單中的規定提交股東變更登記文件、證件。其中, 股權轉讓協議 或者股權交割證明中應載明股權出資的情況。 對于我國的股東,可以自由的選擇實物、股權或者是現金等方式進行出資。對于非現金出資的情形,是需要經過專門的機構評估確實出資的實際金額之后才可以的。否則對于那些在 公司注冊 時,沒有足夠的資金的股東,也可以延遲 注冊資金 的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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