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丟失房產證和住房他項權證的,需要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補辦的過程如下:
(一)申請人首先到房屋交易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說明房屋所有權證丟失損毀的事實情況,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開具登報遺失證明。
(二)申請人持主管部門開具的登記證明辦理登報遺失手續,報紙登載該聲明30個工作日之后,申請人攜帶相關證件再到交易主管部門辦理補發房屋所有權證的手續并領取重新補發的房屋所有權證。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一、房屋他項權包括哪些具體權利
房屋他項權利包括由房屋的所有權衍生出來的典權、租賃權、典質權、繼續權等權利。
(一)典權:是指房屋所有權擁有者將其房屋典當給他人以獲得利益的權利。房屋典當是指承典人用價款從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權利的行為。承典人與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訂典契,商定回贖期限(即存續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還清典價,贖回房屋。典價無利息,房屋無房錢。
(二)典質權:是在不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條件下,將標的物的權利置于他人控制之下,為擔保的一種方式。典質人仍享有標的物使用與收益的權利,但無權處置。典質權人也不可以隨意處置典質物。當合同到期時,典質人未能達到合同商定,典質權人可以將典質物拍賣,并優先獲得補償。
(三)租賃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有將其房屋租賃給他人的權利。房屋租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房錢的行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權后,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隨便處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賃合同另有劃定,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二、他項權證的弊端主要是什么
他項權證是指在他項權利登記后,由不動產登記中心部門核發、由抵押權人持有的權利證書。其弊端在于可能會導致抵押物價值貶損,如果抵押人自身因為各種實際性的原因宣告破產,他項權證也不具有實際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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