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請人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牌證申請表》;2、進行車輛檢,領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機動車查驗記錄表》;3、提交材料;4、車管所審查提交的材料并查驗車輛,民警蓋章簽注意見;5、錄入相關信息,領取檢驗合格標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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