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下幾類情形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
1.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
2.受雇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并分成的;
3.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4.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5.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