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會對這一約定予以保護,認定這一約定有效,約定違約金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方法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液枯啟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敗悔的鬧如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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