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十年以上的車輛,根據車輛類型的不同,按照下列時間規定進行年檢:
1、運營客車五年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五年的,每六個月檢驗一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運營客車十年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十年的,每六個月檢驗一次;
3、小型非運營客車六年內每兩年檢驗一次,超過六年的,每年檢驗一次,超過十五年的,每六個月檢驗一次;
4、摩托車四年內每兩年檢驗一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一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一次。
運營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安全技術檢驗。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后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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