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東退股方式有:
1、協商價格,協商價格是退出股東與其他股東談判的結果,雙方達成協議的,公司可以按照協商價格收購股份,這樣省時省力,但提出退出公司的股東往往處于劣勢,退出公司的股東可能會損失部分利益;
2、章程事先約定的價格或計算方法,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約定公司收購股份的價格,作為未來股份收購可能發生的價格,由于公司的財產價值隨時變化,事先約定的價格可能高于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實際價格,也可能低于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實際價格,有時偏差較大,在章程中提前約定計算方法是一種靈活的方法;
3、司法評估價格,當提出退股的股東與公司或其他股東達成協議時,訴訟將成為最終選擇,在訴訟過程中,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評估,由法院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為了保證股東能夠順利退出公刮,大多數國家都確定了司法評估模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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