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東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絕對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公司體系是個復雜的利益系統,各公司參與人之間的利益休戚相關,任何一方利益的變動,都會影響到其他參與主體的利益。股東退股,會產生公司資本減少的客觀后果,公司資本的減少使公司的償債能力下降,從而影響到公司債權人的受償。如果股東和公司串通,通過股東退股逃避債務,還會構成對公司債權人的損害。我國《公司法》對股東退股,規定有嚴格的限制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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