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東退股以下情況:
1、股東退股,其他股東接受。這種情況不需要清算,而是根據公司凈資產的情況處理轉讓收益和損失;
2、股東決定不繼續經營企業。然后企業要清算。企業清算時,應要求中介機構出具清算報告。目前,大多數稅務局要求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清算。破產會計的處理方法適用于清算。清算資產收入,先用清算費,再用職工工資保險費,剩余債務清償;
3、剩余的由股東按比例分配。如果分配大于初始投資,得稅的計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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