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股東退股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單個股東退股,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由其他新股東接受其股權,在這種情形下,不需要進行清算,由退出方和新股東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即可。二是全體股東退股,意味著公司解散。公司解散,需要成立清算組隊公司進行清算,具體流程如下:
1)依法成立清算組、2)清算組接管公司、3)清理公司資產、4)核定公司債務、5)通知或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債權登記、6)處理與清算與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7)參與公司的訴訟活動、8)處理公司財產、9)清償債務、10)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清單、11)制定清算方案、12)確認并實施清算方案、13)提交清算報告、14)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 民法 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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