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建房新政策如下:農民在建房完工之后需要向當地的政府申請驗收,待驗收合格之后參與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然后領取不動產權證書。
以下八種情況下宅基地自建房申請不予批準:
1、不符合一戶一宅原則的;
2、農戶申請異地新建住宅,但卻不愿意將原宅基地退還給集體的;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原宅基地已經贈予他人或改作其他生產經營用途的;
5、不符合國土空間總規劃及鄉鎮總體規劃的;
6、年齡未滿18周歲的;
7、宅基地面積超出當地宅基地限定標準的;
8、分戶之前人均住宅面積已經超出當地所規定相應標準的。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于(集體)建設用地。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原則上限于農村居民。法律將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界定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在現行規則之下,宅基地使用權人是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從宅基地所承載的社會保障功能以及宅基地初始取得的無償性的角度來看,這一規定是妥適的;
2、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具有特定性,限于集體所有土地法律將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界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國有土地上設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可能性;
3、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具有特定性,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個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法律將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界定為“占有和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包括農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與居住生活有關的其他建筑物和設施,如住房、車庫、廁所、沼氣池、牛棚、豬圈等;
4、宅基地使用權的初始取得具有無償性。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無償使用;
5、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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