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最高額抵押權,當事人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與普通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額抵押合同應訂明以下兩項內容:最高額和決算期。最高額是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最高限度額,是最高額抵押合同必須明確的內容。最高額決定著債權人受擔保的債權的最大范圍,是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的必要條件,未規定最高額的,該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決算期是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實際數額的時間,從性質上說應為期日。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為將來的不特定債權,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得自由增減變更。只有在債權額確定以后,最高額抵押權才得以實現,所以決算期在最高額抵押權中很重要。但決算期的約定與否,并不影響最高額抵押權合同的成立,即使抵押合同中未作約定,最高額抵押權依然存在,當事人得在事后加以約定。
一、最高額抵押的抵押期限是多久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具有擔保債權的不特定性的特點。最高額抵押是指在最高債權限額內,對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的行為。如果沒有約定最高限額,則應當認為最高額抵押合同不成立。決算期是最終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的實際數額的日期。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確規定決算期。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決算期,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中訂有存續期間并已經登記的,此項期間屆滿之時即為決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記的存續期間過長,當事人均有權提出確定合理的決算期。因此,最高額抵押合同中肯定要約定所擔保的主債權發生的期間。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期限約定兩年,就表示抵押人對兩年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
二、銀行會不會變更抵押權證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
抵押人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在抵押物上增加權利人,屬于變更抵押物權屬,那么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有權拒絕變更抵押人。
抵押權與債權一同轉讓時,須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抵押物一般為不動產,而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式,這也是各國立法通例。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也應遵循物權公示原則。因此抵押權的轉讓(變動)也應履行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否則抵押權的轉讓將不能對抗第三人。
變更抵押權證的情形:
(一)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發生變更的。
(二)同一房地產上存在多個抵押權時,抵押權順位變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在建工程抵押變更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的;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變更的;
(五)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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