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最高額抵押權適用一般抵押權的相關法規 抵押,在銀行或地產界稱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資產(不論是否為不動產)作為債務擔保的動作,多發生于購買房地產時銀行借出的抵押貸款或在典當商折現非不動產的物品。 與一般抵押權相比,最高額抵押權具有特殊性:一是最高額抵押權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在一般抵押權中,抵押權完全從屬于主債權,隨主債權的設立、移轉和消滅而設立、移轉和消滅。但是最高額抵押權的設立、轉移和消滅在一定程度上獨立于主債權。在設立上,沒有債權存在,不能設立一般抵押權;但最高額抵押權卻往往為將來的債權而設,不需要依附于現成的債權。在移轉上,一般抵押權要求債權轉移的,抵押權也隨之轉移;但在最高額抵押權中,根據本法第204條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在消滅上,一般抵押權要求主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但在最高額抵押權中,只要產生最高額抵押權的基礎關系還存在,部分債權的消滅不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存在。二是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在設立時具有不確定性。在一般抵押權設立時,其所擔保的債權在設立時就是特定的,所擔保的債權額是明確的;但最高額抵押權設立時,其所擔保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一直到本法第206條所規定的事由出現時,其所擔保的債權額才確定。三是在最高額抵押權中,當事人必須約定抵押權人得以優先受償的最高債權數額。當事人約定的享有擔保的最高債權數額并非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實際債權額,因為實際債權額到底是多少,只有根據本法第206條的規定進行確定后才清楚。當實際發生的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時,以最高限額為準實現抵押權,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實際發生的債權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準實現抵押權。在一般抵押權中,當事人并不需要約定優先受償的最高債權數額。以上三點是一般抵押權與最高額抵押權的主要區別。但是從性質上講,最高額抵押權仍屬于抵押權的一種,與一般抵押權具有許多共性。除本節規定的條文外,本法關于一般抵押權的許多規定都可以適用于最高額抵押權。為了避免內容重復,本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法第十六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 最高額抵押權可以適用本法第十六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主要有:一是關于抵押權設立的規定。關于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的當事人、設立的程序、可用于抵押的財產等內容與一般抵押權基本相同。本法第180條、第182條、第184條、第185條、第186條的規定均可適用于最高額抵押權。二是關于抵押權登記與生效時間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權的登記和生效時間適用本法第187條、第188條的規定。根據本法第187條、第188條的規定,以本法第180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以本法第180條第l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三是關于抵押權與其他權利的關系的規定。本法第190條對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第199條對同一財產上多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作了規定。這些規定也可用于處理最高額抵押權與租賃權或者其他抵押權的關系。四是關于最高額抵押權的實現。最高額抵押權的實現程序和方式均可適用一般抵押權的實現程序和方式。本法第195條、第197條、第198條、第200條、第201條等條文對此作了規定。五是關于抵押財產保全的規定。本法第191條、第193條關于抵押財產保全的規定可以適用于最高額抵押權。此外本法第十六章第一節第194條關于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順位的規定、第202條關于抵押權存續期間的規定也可適用于最高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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