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4、最高額抵押合同;
5、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2、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三)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他項權證書;
4、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5、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他項權證書;
4、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5、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五)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他項權證書;
4、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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