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物價值必須充足。主債權轉讓抵押權也一并轉讓。一般抵押權是為將來連續發生的債權擔保,不以主債權存在為前提。最高額抵押權不從屬于債權,期間是主債權確定期間。設立最高額抵押權后,無需為每一起債權設定擔保,只需將已存在的債權轉入范圍。抵押權成立后,無需將后續債權合同交給登記機構。
法律分析
最高額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物價值必須充分、充足。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因此,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之前,如果部分債權轉讓,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可以另有約定。
一、主債權轉讓抵押能否一并轉移
主債權轉讓抵押權也一并轉讓。
二、什么是一般抵押權
1、擔保的債權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體地肯定所擔保債權的數額。一般是為將來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但也可以是為已經發生的債權擔保。
2、最高額抵押權并不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最高額抵押權并不因擔保的主債權數額為零時消滅,這種抵押權并不像一般抵押權那樣從屬于債權。
3、雙方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期間是主債權確定的期間(或稱為主債權發生的期間),而非主債權的履行期限。
設立最高額抵押權以后,抵押當事人不必再為約定期間內發生的每一起債權去設定擔保。因此,當事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并經登記機構登記后,抵押權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經存在的某一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以外,無須再將往后的債權合同交給登記機構。
結語
最高額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物價值必須充分、充足。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之前,如果部分債權轉讓,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可以另有約定。主債權轉讓抵押權也一并轉讓。一般抵押權并不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抵押當事人不必再為約定期間內發生的每一起債權去設定擔保。因此,當事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并經登記機構登記后,抵押權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經存在的某一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以外,無須再將往后的債權合同交給登記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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