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1、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2、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3、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4、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5、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一般抵押權的其他規定。
一、抵押權變更登記的情形
(一)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發生變更的,包括:
1抵押當事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號碼等權利人基本狀況變更;
2變更抵押物(含部分變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門牌號變更;
4被擔保債權種類、數額、利率、期限、用途等債權合同要素變更;
5擔保主債權的債務人轉讓債務導致債務人改變的;
6擔保范圍變更。
(二)同一房地產上存在多個抵押權時,抵押權順位變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在建工程抵押變更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的;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變更的;
(五)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內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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