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發生變更的,包括:
1、抵押當事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號碼等權利人基本狀況變更;
2、變更抵押物(含部分變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門牌號變更;
4、被擔保債權種類、數額、利率、期限、用途等債權合同要素變更;
5、擔保主債權的債務人轉讓債務導致債務人改變的;
6、擔保范圍變更。
法律依據:
《土地登記辦法》 第四十四條 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議、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后,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十九條 因主債權轉讓導致抵押權轉讓的,當事人可以持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被擔保主債權的轉讓協議、債權人已經通知債務人的材料等相關材料,申請抵押權的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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