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是100萬元以上。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相關法律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職務侵占罪的追訴期,需要根據該罪的最高法定刑確定,具體如下:
1、如果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有期徒刑,追訴期為5年;
2、如果最高法定刑不滿十年有期徒刑,追訴期為10年;
3、如果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追訴期為15年;
4、如果最高法定刑是無期徒刑,追訴期為20年。
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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