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產假結束不按期回單位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限期回單位上班。經書面通知限期內回來上班的,未上班期間可以按事假處理,不發給工資;2、上班后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發給勞動報酬。3、經書面通知到期仍然不回來上班的,從期滿的次日起,按曠工處理,達到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數的,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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