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當事人需要準備好起訴狀、雙方當事人身份信息、相關證據材料等,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
2、根據不同的法院的實際情況,有可能立案后就繳納訴訟費,也有可能等候法院通知再繳費。
3、該案會通過正常的工作流程分配到承辦法官手里,由承辦法官確定舉證期限開庭日期以及向各方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等相關材料。庭審時各方當事人針對自己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對對方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然后對案件的爭議焦點進行辯論。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有可能會開多次庭。
4、由法官在審先內判決。另外只要在判決前,各方當事人都是可以和解,或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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