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自己摔傷不算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自己滑倒或其他原因摔倒受傷不在范圍內。工傷鑒定部門的專業鑒定結果和實際工傷形成原因是認定工傷的依據。若傷害是他人犯罪行為造成,需追究法律責任并由責任方賠償。
法律分析
一、上班途中自己摔傷算不算工傷?
不可以認定工傷,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由此可以看出,“途中摔傷”只有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才能定為工傷。如果是在上班途中自己滑倒的又或者其他原因的摔倒受傷,不屬于上述規定的范圍,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相關法律條文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一般還需要工傷鑒定部門的專業鑒定才可以得出結果,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還需要結合實際工傷形成原因來認定,如果是屬于一方受到犯罪行為造成的傷害,那么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并由責任方賠償。
結語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上班途中自己摔傷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只有在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時才能被視為工傷。如果是因為自己滑倒或其他原因摔倒受傷,不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具體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需要工傷鑒定部門進行專業鑒定,并結合實際情況來認定。如果受傷是由犯罪行為造成的,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并由責任方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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