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買賣合同發生爭議的,以訂立合同為條件,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訟。當事人約定管轄權,不侵犯法院管轄權和專屬管轄權的,書面協議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居住地和標的物所在地。當事人對合同糾紛有約定管轄權的,依照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權的,通常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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