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車的報廢期限不一樣。私家車的使用年限比較寬松。根據規定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正常使用年限為16年,延期使用期限為第16年至第20年,此期間每年檢2次。各類車的報廢具體年限如下:
1、非營運和營運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規定,非營運車輛,汽車報廢期為15年,摩托車報廢期為10年;營運車輛,每年強制檢驗一次,汽車報廢期為10年。
2、私家車:私家車的使用年限則比較寬松。根據規定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正常使用年限為16年,延期使用期限為第16年至第20年,此期間每年檢2次。
3、營運性大型客車:營運性大型客車正常使用年限10年,延期2年,期間每年檢2次,再延期使用期為1至2年,總使用年限14年。
4、非營運性客車、大型貨車:9座以上非營運性客車正常使用年限10年,總使用年限20年;大型貨車正常使用年限為10年,總使用年限14年。
5、輕、微型載貨汽車: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6噸的輕型載貨汽車正常使用10年,總使用年限15年;1.8噸微型載貨汽車正常使用年限為8年,不允許延期,總使用為8年。
車子報廢流程:
1、申請報廢的汽車車主領填表格;
2、登記受理崗申請;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回收企業;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并照相;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辦理報廢登記。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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