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上述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這部《規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合理時間?這個合理時間可以說比較寬泛,用我們的話來講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弊罡呷嗣穹ㄔ盒姓徟型ネラL趙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
一、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辦法
首先,新規定不再強調“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隨著工時制度和運輸工具的多樣化,以及城市軌道交通的立體化,從業人員在上下班時間和路線的選擇上,有了越來越多的彈性空間。其實,盡管新規定不再強調“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但“上下班途中”本身就意味著時間和路線上的限制。
其次,新規定不再強調“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原規定從業人員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新規定按照“工傷者無過錯”的國際慣例,取消了以上的責任限制。即使從業人員發生本人責任或者本人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事故,并不影響其工傷的認定及其工傷待遇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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