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
(六)項的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這個認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政策至今經歷了多次沿革,我要社保網特別以論壇實例來提示幾個需要注意的細節技巧。
問題實例:公司一個同事在下班回家的時候不小心給車蹭到腳了,不嚴重,休息了幾天,這樣可以算作是工傷嗎?需要提供什么證據嗎?
1、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兩大要素
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
(六)項規定認定上下班途中工傷時,要注意的是,在這類工傷認定中有兩個要素:
①交通事故;
②非本人主要責任。
很明顯,如果他提供不了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則無法認定責任,也不屬于交通事故,則無法據此認定工傷。
提示:如果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報警并保留好現場取證,這樣便于取得事故責任認定書,才能進一步申請工傷鑒定。
2、上下班途中合理性把握四大關鍵點
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解釋,2014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①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②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③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④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表示:合理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我們認為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
合理路線包括的范圍就比較廣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趙大光說,理解這一條規定,我們要抓住一個關鍵詞就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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