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開發到一半后被人民法院保全的,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對土地進行拍賣的,拍賣所得的款項用于償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法院拍賣土地使用權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及時有效的查封
不論土地使用權被抵押與否,在法院依法處置前,都應進行查封,這是執行的基礎。
所謂及時,是指在債務人尚未來得及對其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前查封。只要沒有進行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那么,在執行程序開始就應該對已經掌握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查封。否則,債務人為了逃避執行,極有可能將土地使用權出租、變賣或對其他債務進行抵押,這將造成執行上的困難甚至不能。
所謂有效含有內容具體和手續完備兩方面的內容。內容具體,就是要在裁定中寫明所查封的土地的具體方位和面積(有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也應注明面積和概況),最好能在裁定中注明土地使用證編號;手續完備,是指在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同時,要將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土地管理部門,請求依法予以協助辦理凍結過戶手續。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1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對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否則,“不得對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而且容易給債務人以可乘之機,造成惡意串通轉移資產規避執行的后果。
2、合法的評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7條的規定,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前,“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首先,要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此前,由于國家未對涉案評估機構進行規范,房地產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的內部評估機構與社會其他價格中介服務機構有沖突,法院在委托評估時難以規范受托對象。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國清
(2000)3號”文件下發以后,國家將涉案物品價格認證工作規范在各地相應的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并明確規定“其中涉案標的物及房地產、土地等價格,鑒證結果有關部門應予認可?!币虼?,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應是法院的法定委托機構,經其認定的價格才能作為拍賣或抵償債務的參考依據。
其次要將認證結果及時送達被執行人,根據國清
(2000)3號文件精神和有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如對認定的價格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該認證中心的上級認證機構進行復核。第三要注意價格認證結果的時效性,及時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
3、公正的拍賣
委托合法的拍賣企業是公開拍賣的前提。應根據《拍賣法》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對受托企業進行審查,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拍賣企業,才有資格成為受托對象;對拍賣依法進行監督是公正拍賣的保證。監督的內容應定位在對拍賣程序的審查上,法院不可能也不必對拍賣的全過程實施監督,因為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拍賣企業應當對其拍賣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負全部的法律責任。
4、有效的轉移
拍賣成交后,執行法院應及時將拍賣標的物轉移給買受人。這種轉移含有標的物的占有和使用權證照的辦理兩方面的內容。人民法院有協助買受人合法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必要時,可會同有關方面的力量將土地非法占有者清除出場;人民法院有協助買受人辦理產權證照義務,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立即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的過戶手續,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并向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協助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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