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解散的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法定原因而停止公司業務活動,啟動公司清算并消除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之前,應先進行如下清算:
(1)公司解散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公司應另外支付一個月的薪水;
(2)公司解散時,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在公司工作的員工,每滿一年或超過六個月的補償一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
(3)公司可以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減少或增加補償,賠償金等,在真實意圖下簽署的“協商終止協議”有效;
(4)特殊情況員工的額外補償,用人單位解散,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規定,一次性向女職工支付三期。生活費,產假工資,生育費等;
(5)如果員工自愿提出辭職,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如果單位想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提前三十天通知。如果沒有按照要求通知解除勞動關系,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的同時還需要賠償代通知金。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事情,但公司開除員工,有時同樣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事情,往往大部分人都不清楚。不管公司因為什么原因要開除員工的,都不是說想開除就開除的。要是公司立即開除員工,造成損失的,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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