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補償合同實質是行政合同,兼有行政和民事契約的特征。行政特征是指合同主體的一方是行政主體,行政機關與被征地村組和農民的地位明顯不對等。契約特征是指土地征用合同仍是一種合同,以行政主體和相對人的合意為前提。
目前為學界所普遍接受的觀點是,行政法與民法各有特殊性,不能任意援用民法規定,但民法中表現為一般法理,且行政法對該問題未作特殊規定的,則可以援用。
在行政合同中中援用民法規定,筆者認為主要是要約、承諾及合同效力等民法原理。
要使行政合同有效,則簽定主體須有權限;合同系雙方真實合意的結果;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行政合同則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因欺詐而行政合同無效的特點是:
1、欺詐一方有欺詐的故意,目的在于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進行合同行為;
2、欺詐一方有欺詐的行為,包括積極地捏造虛假情況、歪曲真實情況和消極地隱瞞真實情況。
3、受欺詐一方因欺詐行為而陷入了錯誤認識,并基于這種錯誤認識而進行了合同行為,即欺詐行為與受欺詐而為的合同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一、簽了拆遷協議后多久給錢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房屋拆遷部門要按協議約定的期限支付拆遷補償款,支付補償款后才能拆遷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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