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保密協議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2) 關于違約責任,一般規定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自行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或者為他人進行生產或者經營。
(3) 關于違約懲罰。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可以主張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保密協議中或者單獨約定了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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