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判決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應該按照以下程序分配:
1.執行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債權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申報債權。
2.執行法院應當對所有債權人的債權進行審核,并確定每個債權人的優先權。
3.執行法院應當按照債權人的優先權順序進行分配,并在執行完畢后通知債權人進行認領。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在執行中發現新的債權人,可以中止執行或者決定是否繼續執行,并通知其他債權人申報債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和保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執行標的應當按照債權人的優先權順序分配。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債權的優先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債權的優先順序:一、先受法律保護的債權;二、先形成的債權;三、先到期的債權;四、其他情形下可以確定的優先次序。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