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車輛轉讓一定要辦好過戶手續,不過戶,吃虧的是自己.首先,對方違章被拍照,沒交罰款,駕馭證也年審不了;我十多年前賣了一臺貨車給鄰居,當時認為是鄰居沒過戶,三年前我的駕馭證不能年審,一查,原來是那臺貨車沖了六次紅燈未交罰款的原因,我找那鄰居,但他早已把那臺車轉讓給別人了,再找那人,而那人也已把那車轉讓給別人了,這樣現在的車主已沒法找,而那臺車早已到期報費.最后只好自己買單交罰款,還要登報紙報費,所幸那臺車沒發生過事故.另外,假如那人發生事故逃跑或沒錢賠償,就算有買賣協議也沒用,也要連帶賠償責任.所以轉讓車輛一定要過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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