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的管理都包括哪些 第一條 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第二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商標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5份?!渡虡俗宰C》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涂改《商標注冊證》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收繳偽造或者涂改的《商標注冊證》。 第三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現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四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使用的證明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 第五條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限制。 第六條 對有《商標法》第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現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現令檢討,予以通報,并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七條 對有《商標法》第、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對違反《商標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口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買賣商標標識。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但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處理。 第十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以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以報送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 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商標局依照《商標法》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1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銷申請書》1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第十四條 撤銷或者注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自撤銷或者注銷公告之日起,其商標專用權喪失。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原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十五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第六章和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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