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東除名必須通過召開股東會會議并形成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實施,被除名股東對除名決議不享有表決權,除名決議的表決由被除名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即可,而并不需要經過司法程序;但應在召開股東會會議前書面通知被除名股東出席股東會,并告知其有解釋、申辯的權利,在做出除名決議后,應將有關決議內容的書面通知送達被除名股東,并告知其有通過訴訟尋求救濟的權利。
一、公司如何開除股東
股東權利是《公司法》上最重要的權利,剝奪股東權利即股東除名在《公司法》中并未規定,只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第17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第一公司要履行除名股東的前置催告程序。在實務操作中,要注意收集催告的證據。第二催告證據拿到后,要召開股東會,注意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股東的到會人數是否合法,股東會決議的表決程序是否合法。第三法定除名股東的情形只有兩種:一種是未履行出資義務;一種是抽逃出資,這是法定的。如果不是這兩種,是否可以除名股東?那就要看公司的章程中是否有約定。第四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約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之外的股東除名情形,當然可以,有限公司是充分尊重股東自治的,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二、公司法對被表決權的使用有什么規定
《公司法》對表決權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包括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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