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發票的作廢分兩步: 1、將紙質發票的全部聯次收回并寫上作廢字樣; 2、在開票系統查找到該發票號碼并作廢。完成發票作廢后,將作廢的紙質發票與發票存根聯(如有)存放在一起,待該批發票使用完需購買新發票,在申請購買新發票驗舊供新時一并送國稅局查驗即可,查驗完畢會退回給你公司保管。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09作廢00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09作廢00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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