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簽訂的合同有可撤銷的情形時,法人代表不履行職權撤銷合同時,股東作為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一、股東權利包括什么
第一,股東身份權。股東對公司出資,并完成相應的工商登記手續后,股東的名字就會被寫入股東名冊,也就意味著對外宣告,“某某人成為某公司的股東了”。
第二,參與決策權。成為公司股東,就意味著有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決策公司大小事務,包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等。
第三,資產收益權(也叫分紅權)。股東出錢出力成立公司、經營公司,股東就有權在公司盈利時參與分配公司的利潤,公司解散時,如果公司還有剩下的錢可以分,還有取得公司剩余財產的權利。
第四,知情權。只要擁有公司股權成為股東,都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
第五,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當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或者公司打算增加注冊資本時,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出錢購買要轉讓的股權或新增發的股權。
除此之外,股東還有退股權、以自己名義向侵犯公司或股東利益的人提起訴訟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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