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謂'墊資施工承包'是指建設工程的發包方不用預付和按工程進度給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業預先墊付一定數額的工程款,帶資施工到約定部分,再由發包方進行償付。一般可以認為工程墊資有這樣三個特征:第一,墊資在建設施工合同里有著明確的約定;第二,所墊資金必須用于施工合同項下的工程建設;第三,墊付的范疇是本應由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糾紛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钡诙钜幎ǎ骸爱斒氯藢|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笨梢?,從司法實踐來看,保護墊資者的利益,墊資約定有效是司法領域的一個觀念轉變。墊資的資金,本質上來講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應由發包方支付給承包方以供支付材料、設備、人工等費用,但發包方通過約定不支付,轉而由承包方自籌資金墊付周轉。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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