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是處理工程款糾紛的重要證據,在沒有簽訂承包合同的情況下出現拖欠工程款糾紛的,當事人可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檢查機構申請調解,如果對調解結果存在異議,可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但要提供相關的證據。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賠償費用支付形式】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形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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