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是對已被判有期或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一定刑期后,確有悔改表現且不會再危害社會的,附條件地提前進行釋放的制度。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已執行一半以上的原判刑期,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刑期,如老實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會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對累犯或由于殺人、爆炸、搶劫、強奸和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十年以上有期或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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