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背書在我國臺灣地區的意思:在臺灣,背書一詞來自商業用語,支票在轉讓的過程中有一種是轉讓支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后簽名(或蓋章),稱為背書。背書的人就會對這張支票負某種程度、類似擔保的償還責任。
之后就引申為擔保、保證的意思。即為你的事情或為你說的話作擔保、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七條 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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