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公司解散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公司應該額外發一個月的工資。
2、公司解散,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原則上,公司解散是需要依法優先確保員工利益的,如支付工資、補償金、補買社保等,但倘若公司解散時,依法進行解散清算程序后,沒有資產或資產不足的,員工就無法獲得補償或只能獲得少量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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