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普通條款包括的類型有:
一是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的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
二是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條款,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
三是特意待定條款。
一、書寫解釋權不違法的方法是什么
書寫解釋權不違法的方法是由司法部門依法書寫。
解釋權全稱最終解釋權,從法律角度來講,最終解釋權是一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復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
中國各行業對誠信原則的理解和執行不到位,主要表現在制定格式條款的單方意志性較強。這一點從商家堅持于商品促銷廣告中使用“最終解釋權”條款就可以看出。而要改變這一局面,首先要使商家認識到:通過“最終解釋權”條款,確實有可能獲得短期利益,在與消費者的關系中暫時處于強勢地位,但付出的是信譽的流失,從長遠來看其實并不合算。更進一步,要使商家意識到:保護消費者權益,實際上也是保護商家的合法權益;誠信才是根本的經營之道。相信在誠信基礎上,建立起健全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超然于本行業經濟利益之上、能夠主持公道的行業協會,對格式條款的規制必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無論是消費者還是商場,所提供的“解釋”實質上只是當事人對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因為對合同享有解釋權,在合同中領域是指在對合同的理解當事人產生分歧或者合同存在漏洞的場合,以法院認定的公平正義去解釋合同,填補漏洞。這樣既能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實現平均合同正義,又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既能適用于雙方當事人本應約定而未約定的合同條款場合,又能適用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條款違反強制性規范、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標準。
二、強制解除合同的書面形式怎么寫
書面解除合同可以在雙方協商一致時解除,解除合同協議內容: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2、解除原因;3、解除日期;4、違約責任;5、訴訟權利;6、簽字蓋章。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于解除合同的相關規定和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合同條款來進行認定和處理,但如果一方存在私自解除合同的,那么顯然是屬于嚴重的侵權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違約情況來追究法律責任的。
三、合同不平等條款可以變更不平等條款嗎
可以變更不平等的合同條款。根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均享有撤銷請求權。合同的顯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對方劣勢,簽訂合同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于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可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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