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不能作為財產保全,但可以保全承包的林地。財產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等旨在防止當事人在判決前或判決生效后處分有爭議的財產,保障判決執行。申請財產保全后,原告需在30日內起訴至法院,否則保全自動失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申請人在保全后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法律分析
一、林地承包合同能作財產保全嗎
林地承包合同只是證明林地承包的事實,不是財產權利,所以不能申請保全林地承包合同,但可以申請保全承包的林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第二條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由立案、審判機構作出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
二、財產保全后怎樣處理
1、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等,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訴前財產保全被法院依法受理并同意后,法院就會依法查封凍結被告財產。
2、原告就應當在30日之內起訴至法院,否則過了時效,保全自動失效。
3、原告在30日之內起訴至法院,則保全一直持續到判決生效。
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結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林地承包合同不能作為財產保全的對象,但可以保全承包的林地。財產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等旨在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原告應在30日內起訴至法院,否則保全自動失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未在30日內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人民法院應解除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節 土地經營權 第四十七條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并向發包方備案。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擔保物權自融資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實現擔保物權時,擔保物權人有權就土地經營權優先受償。
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六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修正):第六章 農業投入與支持保護 第四十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農村金融體系,加強農村信用制度建設,加強農村金融監管。
有關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增加信貸投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信貸支持。
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當堅持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宗旨,優先為當地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信貸服務。
國家通過貼息等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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