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直接起訴也可以是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后可申請傷殘鑒定(如有傷殘的話),之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如果不屬于工傷或勞動部門作出不受理決定,則直接到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當發生勞動糾紛,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進行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此,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或者協商的同時,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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